当房屋地基基础、建筑主体、承重结构明显沉降、开裂、变形、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,当学校、医院、场馆、车站、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。
对于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的,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同时部门将采取代为委托鉴定的强制措施。
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,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,实行信用监管,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征收。
厦门网-厦门日报讯(记者蔡镇金)记者获悉,日前召开的第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《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(草案)》。该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做出明确相关规定,其中,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,且无正当理由的,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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